《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的是谁?
最近一段时间,相信大部分中国人民的情绪历程,都和我一样包含了“愤怒”与“震惊”。相比于一般的恶性社会事件,邯郸未成年*案所带来心理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三个未成年人,居然能在光天化日之下,一连对自己的同学做下抢劫、*、杀害、毁容、掩埋等一系列恶行且毫无悔意,甚至向仗着自己未成年而逃避罪罚……实在是堪称歹毒至极、禽兽不如。
▲官方通报的邯郸恶性*案的性质,蓄意谋杀
你糊弄“庄稼”,“庄稼”就糊弄你
世界各国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确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青少年儿童的基本权益,使得他们在人生中最美好也是最脆弱的年纪里可以免受社会黑暗面的毒打与侵害,譬如“不得雇佣童工”的规定,就来自于工业革命时血汗工厂里无数被压榨致死的少年工人。
▲现代的大部分国家都签署了该条约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青少年由于物质上的贫困,死于饥饿或强迫劳动的情况,在我国及世界上的大部分已工业化地区都已基本绝迹。在使青少年免于饥饿与劳累的侵害之后,使他们的精神与心理免于被侵害也自当成为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基本责任。
这就和农民种地一样,想要健康成材的栋梁,就得在幼苗期排除害虫与杂草,让它们茁壮成长,“谁在幼苗期糊弄庄稼,谁就会在收获期被庄稼糊弄”。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国家的基石都是勤劳本分的“良家子”,从没见过“古惑仔”能挑大梁的。
▲顽劣少年,很难被改变,即使从事高尚的职业也会成为败类
“拳头就是硬道理!”、“拉帮结伙就是能欺负人!怎样啊?”、“我就是揍你了,你能把我咋的?*!”……在缺乏强力干预与威慑的少年江湖里,无论什么样的孩子,都会很快被动适应这一套丛林规则。
讲台上老师口干舌燥讲破天的大道理,对青少年三观的塑造力,远不如同龄*的一顿拳脚,很多学校里学生们的价值观,与其说是学校与老师塑造的,不如说是被同龄人塑造的。
假如一个少年,打懂事起在学校里就从来没见过什么叫“干坏事会被惩罚”,从来没见过什么叫公平正义,从来没有享受过安宁的学习环境,那么大概率他也就很难成材了,更有甚者,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成为一个危害社会安宁的败类,这样的例子,甚至不用列举,相信每个人身边都有。
“孩子们”其实什么都懂
他们一直在看着
无论某些人愿不愿意承认,铁一般的事实早已存在:在当今社会里,青少年早已不是懵懂无知的了,在特定的领域里,他们什么都懂,甚至比成年人还懂,而且不止坏孩子懂,好孩子其实也懂。谁谁做了什么恶行,受到了什么惩罚;什么性质的案件,法官会怎么判刑?都有人在盯着,并在心里默默评估……
每一次轰动全国的恶性未成年犯罪事件,实际上都是一次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只不过不同的是,有人受到警示,有人获得“鼓励”。
▲20年前的大案案情
早在20年前便发生过一件与邯郸*案几乎一样的恶性案件,4名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主犯一句:“咱们要做就做个大的,反正咱们都是小孩,没到18岁,法律会从轻的,不能判死刑。”的鼓动下,一起绑架了16岁的学生晓雨,并勒索150万元人民币赎金。
为了*灭口,逍遥法外,丧心病狂的四人在勒索钱财之前便将晓雨活活勒死(也就是说,他们一开始就奔着*去的,无论能否拿到钱,都要*)。被捕之后,四人当中两人无期、一人15年有期徒刑,一人包庇罪2年有期徒刑。法庭之上,四人相视而笑,庆幸自己逃过死刑。
▲早在20年前,未成年犯罪就已经触目惊心了(消息源:中国新闻网)
相比于通过学习来钻法律空子,共谋绑架*的四少年,广西的一名韦姓少年犯的历程就更加令人感到恐怖,因为他用亲身经历实现了实际上的“无责任*”。
▲在当地,这是真“活阎王”一般的存在
2010年冬,13岁的韦某无故掐死了同村的4岁男孩小欢,事后,不但韦某自身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家人也以“家中无钱”为由实际上赖掉了法院判决的9万赔款;2011年2月,刚满14岁的韦某再次作案,这次他以利刃捅伤了女孩小梅的腹部,假如不是路人经过,女孩小梅就将被韦某摁入水中活活淹死,和之前的小欢家人一样,小梅应得的赔偿金也被赖掉了。
▲禽兽不如的韦某
2015年,被减刑释放的韦某遇到了独行的11岁小女孩小盈,见色起意的韦某于是将小盈*后杀害……以上这些还仅仅是有直接证据的三起血案,根据新闻记者的调查,韦某还是当地另外两起杀童事件的嫌疑人!
▲韦某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个词“恶习难改”
我们不由得发问,上述这几名未成年罪犯到底该不该死?为什么没判死刑?
法律真的没辙吗?想要铁腕治理
国外有三招值得学习!
每一次面对凶残的青少年犯罪时,身为普通人的我们除了愤怒之外,往往还会从心底生出一种深深的“无力感”,这样的案例,我们见过太多了,我们也愤怒过太多次了,可限于目前的现行法律,我们守法公民似乎总是无能为力……
对这一社会顽疾,实际上有不少国外先进案例可以学习,毕竟:我们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当它不能维护人民利益的时候,它就应该变一变,改一改!通过引入新法条,修改旧法条,来让那些潜在的施暴者心生畏惧,并让真正守法的人感受到切实有力的保护。
善遇到恶,应该是恶被消灭,而不应该是善被迫提高自己的容忍度,对吧?
▲我们应该无条件的站在受害者一方,支持他们拿到属于自己的正义,支持他们实际上就是支持我们自己
先进经验1:“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该规则源起于英国,现代最著名的应用案例为“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1993年2月12日两名当时年仅10岁的男孩乔恩和罗伯特诱拐并*、虐杀了一名年仅2岁的男童詹姆斯·巴杰尔(James Bulger)。
和“邯郸案”中的案犯一样, 两名英国少年犯也对尸体采取了残忍的伪装措施,他们将受害者的尸体故意摆放在铁轨上,让火车将其轧成两截伪装成意外事故。
▲虽然国籍不同,但是*的本质相通
在警方破获案件,公布案情之后,整个英国社会群情激愤,有数百名群众在审判期间于法院外举行声援受害者的*活动;有超过28万人在《太阳报》组织的申请加刑的*中签字,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英国法庭最终认定2犯的行为“狡猾且非常恶毒”(和“邯郸案”一样,2名英国少年犯也在事后也竭力掩盖、推诿、狡辩自己的罪行),犯下了“无比邪恶和残暴”之罪,最终被超额处以15年有期徒刑,不过令人无语的是,这一刑期后来被欧洲人权法院干预,硬生生给缩减到了8年。
▲被逮捕时的2犯,2犯的信息也是破例向社会公布的
2犯出狱之后,名为乔恩的罪犯恶行不改,又在2010年和2018年,多次因为涉及*和私藏儿童*逮入监狱,持续性地危害了英国社会。另一名罪犯罗伯特出狱后与一名*同居。
尽管英国司法对两名少年犯的最终惩罚,实际上并不能让人满意,但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却实打实地可以学习,十足的恶行,完全能够成为我们对未成年罪犯施以对应刑法的理由!
先进经验2:“特定未成年人”
在我们的隔壁日本,也有一样的未成年恶性犯罪的困扰,2021年10月12日凌晨,时年19岁的远藤裕喜在纠缠女同学未果之后,潜入该同学家中,杀害了她的双亲,并打伤了她和她的妹妹,事后更是放了一把大火企图毁尸灭迹。
▲恶魔远藤裕喜
万幸的是,被打伤的2位女生从2楼阳台跳窗逃生得以生还。按当时的日本法律,20岁才是“成年标准”,也就是说作为未成年犯的远藤裕喜不但不用偿命,甚至于就连被实名报道都不允许……
如果日本当地法院,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那么毫无疑问,远藤裕喜就将逃离制裁,并且大概率在接受象征性的矫正之后,继续危害社会。万幸的是,苍天有眼,2022年日本民法修改,引入了“特定未成年人”规则,这一规则简单讲就是:允许对犯下重大刑事案件的18、19岁的未成年人适用一些成年人的规定。
▲受害人被焚毁的房屋
负责审理远藤裕喜案的甲府地方法院,顶住来自世界各地的舆论压力,通过数十次的开庭审理,彻底坐实了远藤裕喜的罪名,并且做出如下判决“远藤裕喜……*行为极其恶劣。*动机以自我为中心……刑事责任重大,即便考虑到他是19岁的未成年人,也无重新做人的改造余地。……死刑!”
死刑判决发出后,日本社会上下一片欢腾,许多民众在网络留言中表示“终于能收拾这帮未成年人罪犯了,长出了一口恶气!”
先进经验3:既然你坏出天际,那就别怪我苏维埃出铁拳
1964年1月27日上午,还不到15岁的苏联少年阿尔卡季·尼兰德骗开了彼得格勒一户人家的家门,谎称邮递员的他进门之后,用斧子劈死了女主人和她年仅3岁的孩子,又*地用相机拍摄了女主人尸体的*,企图日后以*的名义卖掉……被警察抓获之后,基本上是文盲的阿尔卡季·尼兰德反复向警察强调着一条法律“我未成年,你们杀不了我。”(他*之前就是一个屡次抢劫、偷盗的少年犯,因为年少的原因屡次被警方释放)
▲阿尔卡季·尼兰德
面对毫无悔意的罪犯,苏联人民愤怒了,人民自发组织了多次*呼吁处决凶手,要求*罪犯,很多人甚至直接写信给苏联最高*,要求苏联最高权力机构直接干预此事。
在民众的呼吁下。1964年2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紧急通过了一项裁决,允许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虽然这个裁决是在尼兰德犯罪之后做出的,应该不适用于他,但是,苏联法官鉴于此案“特别残忍、冷血和玩世不恭”,尼兰德被列为“特例”。
一颗*送他下了地狱,该案不但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并且极大地震慑了当时的不良少年群体“苏维埃的*法律,是保护善良的人民用的,不是你们这些*的免死券!”
这一判决,也成为了“特例对特例”的典型(整个苏联也仅此一例),极端违法犯罪确实没办法避免,用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针对某个个体,也确实时间久,程序繁杂。那既然如此,就以特例对特例,特事特办,总归能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在“邯郸*案”实质上已经发展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性案件时,它已经和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了,一场强有力的正义裁决,不仅将为遇难者讨回公道,并且将极大地震慑那些潜在的犯罪者,影响无数青少年的人生轨迹。
这个案子将如何发展,如何审判,好人在看,坏人在看,受害者在看,天也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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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的是谁?
最近一段时间,相信大部分中国人民的情绪历程,都和我一样包含了“愤怒”与“震惊”。相比于一般的恶性社会事件,邯郸未成年*案所带来心理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三个未成年人,居然能在光天化日之下,一连对自己的同学做下抢劫、*、杀害、毁容、掩埋等一系列恶行且毫无悔意,甚至向仗着自己未成年而逃避罪罚……实在是堪称歹毒至极、禽兽不如。
▲官方通报的邯郸恶性*案的性质,蓄意谋杀
你糊弄“庄稼”,“庄稼”就糊弄你
世界各国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确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青少年儿童的基本权益,使得他们在人生中最美好也是最脆弱的年纪里可以免受社会黑暗面的毒打与侵害,譬如“不得雇佣童工”的规定,就来自于工业革命时血汗工厂里无数被压榨致死的少年工人。
▲现代的大部分国家都签署了该条约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青少年由于物质上的贫困,死于饥饿或强迫劳动的情况,在我国及世界上的大部分已工业化地区都已基本绝迹。在使青少年免于饥饿与劳累的侵害之后,使他们的精神与心理免于被侵害也自当成为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基本责任。
这就和农民种地一样,想要健康成材的栋梁,就得在幼苗期排除害虫与杂草,让它们茁壮成长,“谁在幼苗期糊弄庄稼,谁就会在收获期被庄稼糊弄”。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国家的基石都是勤劳本分的“良家子”,从没见过“古惑仔”能挑大梁的。
▲顽劣少年,很难被改变,即使从事高尚的职业也会成为败类
“拳头就是硬道理!”、“拉帮结伙就是能欺负人!怎样啊?”、“我就是揍你了,你能把我咋的?*!”……在缺乏强力干预与威慑的少年江湖里,无论什么样的孩子,都会很快被动适应这一套丛林规则。
讲台上老师口干舌燥讲破天的大道理,对青少年三观的塑造力,远不如同龄*的一顿拳脚,很多学校里学生们的价值观,与其说是学校与老师塑造的,不如说是被同龄人塑造的。
假如一个少年,打懂事起在学校里就从来没见过什么叫“干坏事会被惩罚”,从来没见过什么叫公平正义,从来没有享受过安宁的学习环境,那么大概率他也就很难成材了,更有甚者,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成为一个危害社会安宁的败类,这样的例子,甚至不用列举,相信每个人身边都有。
“孩子们”其实什么都懂
他们一直在看着
无论某些人愿不愿意承认,铁一般的事实早已存在:在当今社会里,青少年早已不是懵懂无知的了,在特定的领域里,他们什么都懂,甚至比成年人还懂,而且不止坏孩子懂,好孩子其实也懂。谁谁做了什么恶行,受到了什么惩罚;什么性质的案件,法官会怎么判刑?都有人在盯着,并在心里默默评估……
每一次轰动全国的恶性未成年犯罪事件,实际上都是一次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只不过不同的是,有人受到警示,有人获得“鼓励”。
▲20年前的大案案情
早在20年前便发生过一件与邯郸*案几乎一样的恶性案件,4名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主犯一句:“咱们要做就做个大的,反正咱们都是小孩,没到18岁,法律会从轻的,不能判死刑。”的鼓动下,一起绑架了16岁的学生晓雨,并勒索150万元人民币赎金。
为了*灭口,逍遥法外,丧心病狂的四人在勒索钱财之前便将晓雨活活勒死(也就是说,他们一开始就奔着*去的,无论能否拿到钱,都要*)。被捕之后,四人当中两人无期、一人15年有期徒刑,一人包庇罪2年有期徒刑。法庭之上,四人相视而笑,庆幸自己逃过死刑。
▲早在20年前,未成年犯罪就已经触目惊心了(消息源:中国新闻网)
相比于通过学习来钻法律空子,共谋绑架*的四少年,广西的一名韦姓少年犯的历程就更加令人感到恐怖,因为他用亲身经历实现了实际上的“无责任*”。
▲在当地,这是真“活阎王”一般的存在
2010年冬,13岁的韦某无故掐死了同村的4岁男孩小欢,事后,不但韦某自身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家人也以“家中无钱”为由实际上赖掉了法院判决的9万赔款;2011年2月,刚满14岁的韦某再次作案,这次他以利刃捅伤了女孩小梅的腹部,假如不是路人经过,女孩小梅就将被韦某摁入水中活活淹死,和之前的小欢家人一样,小梅应得的赔偿金也被赖掉了。
▲禽兽不如的韦某
2015年,被减刑释放的韦某遇到了独行的11岁小女孩小盈,见色起意的韦某于是将小盈*后杀害……以上这些还仅仅是有直接证据的三起血案,根据新闻记者的调查,韦某还是当地另外两起杀童事件的嫌疑人!
▲韦某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个词“恶习难改”
我们不由得发问,上述这几名未成年罪犯到底该不该死?为什么没判死刑?
法律真的没辙吗?想要铁腕治理
国外有三招值得学习!
每一次面对凶残的青少年犯罪时,身为普通人的我们除了愤怒之外,往往还会从心底生出一种深深的“无力感”,这样的案例,我们见过太多了,我们也愤怒过太多次了,可限于目前的现行法律,我们守法公民似乎总是无能为力……
对这一社会顽疾,实际上有不少国外先进案例可以学习,毕竟:我们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当它不能维护人民利益的时候,它就应该变一变,改一改!通过引入新法条,修改旧法条,来让那些潜在的施暴者心生畏惧,并让真正守法的人感受到切实有力的保护。
善遇到恶,应该是恶被消灭,而不应该是善被迫提高自己的容忍度,对吧?
▲我们应该无条件的站在受害者一方,支持他们拿到属于自己的正义,支持他们实际上就是支持我们自己
先进经验1:“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该规则源起于英国,现代最著名的应用案例为“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1993年2月12日两名当时年仅10岁的男孩乔恩和罗伯特诱拐并*、虐杀了一名年仅2岁的男童詹姆斯·巴杰尔(James Bulger)。
和“邯郸案”中的案犯一样, 两名英国少年犯也对尸体采取了残忍的伪装措施,他们将受害者的尸体故意摆放在铁轨上,让火车将其轧成两截伪装成意外事故。
▲虽然国籍不同,但是*的本质相通
在警方破获案件,公布案情之后,整个英国社会群情激愤,有数百名群众在审判期间于法院外举行声援受害者的*活动;有超过28万人在《太阳报》组织的申请加刑的*中签字,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英国法庭最终认定2犯的行为“狡猾且非常恶毒”(和“邯郸案”一样,2名英国少年犯也在事后也竭力掩盖、推诿、狡辩自己的罪行),犯下了“无比邪恶和残暴”之罪,最终被超额处以15年有期徒刑,不过令人无语的是,这一刑期后来被欧洲人权法院干预,硬生生给缩减到了8年。
▲被逮捕时的2犯,2犯的信息也是破例向社会公布的
2犯出狱之后,名为乔恩的罪犯恶行不改,又在2010年和2018年,多次因为涉及*和私藏儿童*逮入监狱,持续性地危害了英国社会。另一名罪犯罗伯特出狱后与一名*同居。
尽管英国司法对两名少年犯的最终惩罚,实际上并不能让人满意,但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却实打实地可以学习,十足的恶行,完全能够成为我们对未成年罪犯施以对应刑法的理由!
先进经验2:“特定未成年人”
在我们的隔壁日本,也有一样的未成年恶性犯罪的困扰,2021年10月12日凌晨,时年19岁的远藤裕喜在纠缠女同学未果之后,潜入该同学家中,杀害了她的双亲,并打伤了她和她的妹妹,事后更是放了一把大火企图毁尸灭迹。
▲恶魔远藤裕喜
万幸的是,被打伤的2位女生从2楼阳台跳窗逃生得以生还。按当时的日本法律,20岁才是“成年标准”,也就是说作为未成年犯的远藤裕喜不但不用偿命,甚至于就连被实名报道都不允许……
如果日本当地法院,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那么毫无疑问,远藤裕喜就将逃离制裁,并且大概率在接受象征性的矫正之后,继续危害社会。万幸的是,苍天有眼,2022年日本民法修改,引入了“特定未成年人”规则,这一规则简单讲就是:允许对犯下重大刑事案件的18、19岁的未成年人适用一些成年人的规定。
▲受害人被焚毁的房屋
负责审理远藤裕喜案的甲府地方法院,顶住来自世界各地的舆论压力,通过数十次的开庭审理,彻底坐实了远藤裕喜的罪名,并且做出如下判决“远藤裕喜……*行为极其恶劣。*动机以自我为中心……刑事责任重大,即便考虑到他是19岁的未成年人,也无重新做人的改造余地。……死刑!”
死刑判决发出后,日本社会上下一片欢腾,许多民众在网络留言中表示“终于能收拾这帮未成年人罪犯了,长出了一口恶气!”
先进经验3:既然你坏出天际,那就别怪我苏维埃出铁拳
1964年1月27日上午,还不到15岁的苏联少年阿尔卡季·尼兰德骗开了彼得格勒一户人家的家门,谎称邮递员的他进门之后,用斧子劈死了女主人和她年仅3岁的孩子,又*地用相机拍摄了女主人尸体的*,企图日后以*的名义卖掉……被警察抓获之后,基本上是文盲的阿尔卡季·尼兰德反复向警察强调着一条法律“我未成年,你们杀不了我。”(他*之前就是一个屡次抢劫、偷盗的少年犯,因为年少的原因屡次被警方释放)
▲阿尔卡季·尼兰德
面对毫无悔意的罪犯,苏联人民愤怒了,人民自发组织了多次*呼吁处决凶手,要求*罪犯,很多人甚至直接写信给苏联最高*,要求苏联最高权力机构直接干预此事。
在民众的呼吁下。1964年2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紧急通过了一项裁决,允许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虽然这个裁决是在尼兰德犯罪之后做出的,应该不适用于他,但是,苏联法官鉴于此案“特别残忍、冷血和玩世不恭”,尼兰德被列为“特例”。
一颗*送他下了地狱,该案不但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并且极大地震慑了当时的不良少年群体“苏维埃的*法律,是保护善良的人民用的,不是你们这些*的免死券!”
这一判决,也成为了“特例对特例”的典型(整个苏联也仅此一例),极端违法犯罪确实没办法避免,用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针对某个个体,也确实时间久,程序繁杂。那既然如此,就以特例对特例,特事特办,总归能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在“邯郸*案”实质上已经发展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性案件时,它已经和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了,一场强有力的正义裁决,不仅将为遇难者讨回公道,并且将极大地震慑那些潜在的犯罪者,影响无数青少年的人生轨迹。
这个案子将如何发展,如何审判,好人在看,坏人在看,受害者在看,天也在看。